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车辆标识使用规定

为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的经营行为,树立行业的形象和服务品牌,接受社会的监督,抵制非法营运清障车辆的经营活动,特制定本使用规定:

上海市道路救援拖车

上海市道路救援拖车

一、《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车辆标识》(以下简称车辆标识)是取得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清障施救牵引企业的合法车辆开展市场经营活动的唯一车辆识别标识,由协会统一印制;
二、清障车辆标识中“企业简称”必须与该车购买发票一致;“车辆编号”必须是企业车辆数的序号,不得重复编号或超出企业清障车辆总数,一车一号与清障车牌号对应,并建立清障车辆
标识明细台账;
三、车辆标识应张贴于清障车辆车门两侧,必须清洁完整,不得有缺损等现象;
四、企业在清障车辆投入营运前,应按照要求张贴符合标准的车辆标识;
五、清障车辆标识由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协会统一印制,收取相应的成本费;
六、企业在新增和更换清障车辆标识时,需向协会填报“企业清障车辆标识明细表”(详见附件);
七、本使用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来自:http://www.srra.org.cn/uploadfile/2018/1127/20181127113650395.pdf